返回 三百一十二章 秋季攻势  黄金时代之大宋王朝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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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百一十二章 秋季攻势 (第1/3页)

    《宋刑统》是大宋比较完善的一套刑法体系,有刑有罚,但仍然很原始!而最具特色的就是大宋朝发明的“刺配法!”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題。到了宋代,则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这种黥刑是跟当时的社会发展有关系的!

    本來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而在五代之时纹身又作为一种时尚而流行与社会当中,当时的宋人男女多有纹身,这种纹身的发展也体现在了刑法之上。

    而作为刑罚來讲所有的一些措施则全是明文规定的身体处罚原则却沒有财产处罚原则,这完全是有当地的官府自行衡量,这就给很多人制造了可乘之机,往往各地出现了很多的滥刑和酷法之事,剥夺别人的财产中饱私囊之事屡见不鲜。

    而太祖之时本有规定罚分两处,身财不能混用,但在封建皇权的思想之下,还沒有完全的民法和民事纠纷专门的解决之法,往往经济纠纷当中还要参杂着很多身体的处罚,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

    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细有粗是古代刑罚的标志,像“折杖法”在规定上就连行刑的杖子的尺寸,多宽多厚,对应的刑罚打多少下,打在什么位置都有详细的规定。

    但对于很多并不适宜刑罚处罚的民间纠纷则沒有规定或者本就粗糙的很,刺配之刑到了后來就滥用了,那个时候很多的劳役都是要流刑的犯人來做的,因为官府要遵从太祖皇帝“农忙时节不充役”的规定的。

    刺配之滥用最严重的时候各地流刑曾高达六十多万人,这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边境地区的暴动起义也是缘由在此,但在萧明大量的使用俘虏劳工之后,这种现象渐渐的少了起來,因为已经有了更为廉价的劳动力了!

    但牵扯到了流刑刺配上,官院门在处理一些官司的时候也慢慢的改变了动辄就此配的习惯,而在此时,大宋皇帝高宗赵构想要进行金融敛财的策略了,那么这就牵扯到了整个民法体系的一些根本问題了,自然而然的就会要改变《宋刑统》。

    也就是说这要朝廷和国家要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出來了!高宗赵构虽然聪明,但要完全自己一个人就编一套法律出來还是很为难的,所以这事要让萧明來给建议,但萧明也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他只能大概给一个方向而已,于是这样的事情就被交到了秘书省,由一帮才智之徒去编撰了,这正好是建立整个大宋朝立法机构的好机会。

    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标志,萧明也肯那个太着急了,但这个目标和方向总是沒错的,再着说,萧明倒也沒有是用什么强硬的手段,而是因势利导而已,很多想法和措施那都是皇帝自己想起來的!

    大宋朝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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