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汴梁时月 第549章 军功  北宋大相公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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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汴梁时月 第549章 军功 (第1/3页)

    军功赏赐是中国古代帝王激励将士奋勇杀敌的主要手段:「自古帝王,以恩威驳将帅,赏罚驳士卒」。军赏源于先秦,备受兵家推崇,「壹赏则兵无敌」,被视为激发士气的关键因素。宋朝十分重视军赏在保家卫国中的作用,军赏规模和次数超过前朝,赏格的制定、军功的评议与管理得到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

    宋仁宗庆历后,因陕西用兵,令近臣修订赏格,「比旧文益为详密」。宋仁宗时期成书的《武经总要》根据兵种不同将军功分为5等或4等,详细规宰了赏赐物品和数额。军赏的首要标准即「计首论功」。「计首论功」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评定标准,商執变法前即已推行。宋人以为「不以得级为功,则战士无所激」,仍将首级作为评定军功的首要标准。南宋叶适认为取人首级可「不战而屈人兵」,主张重奖。彼有无穷之级,我有无穷之赏。以其名王、贵壻下至千户级来者,差次重赏,级至二十万,则真胡人部伍离散」。最终可将金人赶出国境。

    「计首论功」的赏赐标准依据物品有所不同,「伏见祖宗旧制,军功赏格以首级为法。每获一级,或转官资,或支银絹」。《武经总要赏格》中规定:「杀贼,斩一级者」按第四等功,第四等功各赏絹、钱3匹贯。不过在具体推赏时,或赐绳,或赐钱,钱绢并赐的情况较为少见。以領作为赏赐品时,一级最高赏金为数千匹,最低为5匹。

    计首论赏虽可激励阵前将士奋勇杀敌,但也带来恶劣的后果和影响。如极易使将士争抢首级,错乱行伍,甚至导致战败。且战事紧张之际,兵士多无暇顾及斩首,所获首级多为战后斩获。「当奔突交战之际,岂暇获其首邪?此必战后翦来,知复是谁?」另外,因招降不如斩获首级赏赐丰厚,有不少宋军在敌方已降的情况下仍痛下杀手。

    生擒

    生擒的赏格标准相当于或略高于斩获首级。宋太宗雍熙北伐时制定边民赏格,生擒敌人者每获1人赏钱5贯,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赏钱10贯。宋哲宗绍圣四年,规定能生擒老少妇女者,每名赐绳10匹。因担忧将士生擒敌人,妄加屠戮,规定除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外还可转资。

    奇功赏至少在宋仁宗时已设立。熙河幵边,为激励将帅士兵用命,宋廷增加了不少赏格,注重实际作战情况。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听从宰相韩琦建议再立奇功赏。临阵对敌时,先锋驰入、陷阵突众为奇功,可不按常格酬奖,由主将临时录奏,破格迁转。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针对各地军赏厚薄不均的情况,殿中侍御史张震建言立定赏格,将战功分为4等,拔城、斩将、破敌,称为奇功,立为首功;其次为第一、第二、第三等,各转若干官资。除迁资外,立奇功者还可获赐钱物。

    宋廷对缴获物资赏赐最重者莫过于马匹。马匹是中国古代军事对抗中重要的战略物资,能否拥有一定数量的马匹在战争中起着重要作用。宋代已失去对西部、西北部大片疆域的统辖权,缺少优质马匹,而西夏、辽军善于骑射,拥有难以抗衡的骑军。因此宋朝对缴获马匹者多予以重奖,与生擒人口相同。宋太宗时规定获上等马赏钱10贯,中等马赏钱7贯,下等马赏钱5贯,以马匹品质作为赏赐标准。之后标准有所提高,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缴获1马匹赐帛20匹。另外夺得衣甲器械者也可获赐茶帛等,依据缴获物资的数量、类别予以奖赏。

    因伤受赏多带抚恤性质,但也含有褒奖之意。如太平兴国四年征战太原时,天武军校荆嗣率众登先,手刃数贼,身受重伤,宋太宗召见时赐锦袍、银带。咸平二年,赵保吉侵犯麟州(今陕西神木,知府州折惟昌力战受伤,宋真宗遣中使劳问,赐金丹、上尊酒、锦袍、金带、名马、器币。宋神宗元丰二年,閤门抵候、知雄州归信容城县李泽与辽兵格斗身

    负重伤,诏迁一官,赐绢50匹,宋廷常以抚恤的名义对受伤官员予以嘉奖。在登录军功时,受伤士兵还享有优先权。如宋真宗朝平定叛卒刘吁后,按惯例以首级论功赏,而左谏议大夫张咏先录受伤兵士之功,其次为斩获首级者。「是时军情仰公赏罚至当,相顾欢跃」。张咏认为以士兵伤情作为登录军功的首要标准更符合战前军情,因此受到官兵拥戴。

    剌探敌方军情可获酬奖。」宋太宗朝知制浩田锡认为刺探军情非常重要,「狄中自有诸国,未审陛下曾探得凡有几国否?几国与匈奴为仇?若悉知之,可以用重赏,行间谍。间课若行,则戎狄自乱,戎狄自乱,则边鄙自宁」。即用重赏募得间谋,离间藩国,使其互相征伐,交相侵害,最终达到不战而胜的效果。

    苏辙也以为「三军之事,莫亲于间,赏莫重于间」,认为应高度重视对敌情的获取,重赏刺探情报之人。宋廷专门制定有报告敌情的赏格,宋仁宗庆历七年因西夏军队不时扰边,诏令陕西、河东经略司「缘边蕃汉户有能先期来告者,与优赏之,仍定赏格以闻」。宋廷还曾设立了奖励探报者的专项资金,如宋神宗元丰元年,专门划拨给熙河经略司一笔经费,《作为刺探军情的费用。最初因赏赐过轻,探报多有不实。「夫百饼之茶,数束之彩,其不足以易人之死也」,探报者并不用心刺探敌情,「近年探事人,徒有其名,至于酬赏,全然微薄,以致规逻之人,不肯探伺」。故宋哲宗元祐七年规定陕西、河东经略司以封桩或军赏钱物作为赏赍来源,根据情报的实际价值确定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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