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750章 司法改革  大明最后一个狠人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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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0章 司法改革 (第2/3页)

要重修《大明律》,谁赞成?谁反对?”

    显然,还能站在奉天殿上的,都是天武一朝的忠臣良将,无一个大臣对此提出异议,更没有人跳出来提祖制的事,全票通过修改《大明律》。

    当然了,朱慈烺并没有大动《大明律》,因为《大明律》是此时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

    《大明律》是李善长和刘伯温等人编写的,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人身地位的变化,尤其注重经济立法。

    比如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关于钱粮等人民财产之事,定罪较重。

    朱慈烺稍改了几条后,只对《大明律》的五刑、十恶、八议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律法被细化完善。

    形成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民律、刑律、兵律、礼律、工律、商律、农律一百零八卷一千二百八十条律法。

    新修订的《大明律》不仅涵盖了当下所有能够涉及到的律法条文,还在一些较难界定的条款之下进行了注解。

    包括处理方案,给了更为实际的操作性,一些难办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问题。

    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因此,法律细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细致的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授权不明,执法者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根据“关系”的需要来适用法律。

    如此带来的问题便是滋生腐败,甚至还导致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受贿索贿、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严重,发案增多。

    朱慈烺将这次司法改革进行的很彻底,修改律法,调整了司法机构、加强监察职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

    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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